腾讯为《中国好声音》维权 法院单期判赔创新高
用歌声打动人心的《中国好声音》,估计很少会有人不知道吧,现在很多活跃在舞台上的歌手都是从《中国好声音》走出来的,另外它除了是一档优秀的选秀类歌唱节目外,还是中国电视历史上具有真正意义的首次制播分离。对于这样一档叫好又叫座的节目,自然会吸引不少人觊觎的目光。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经授权,擅播《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而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的系列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暴风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单期101万元,6期共计606万元。据悉,该系列案件系该院在著作权案件中超出法定赔偿额上限的典型案件,其单期综艺节目赔偿额在北京市地区创历史新高。
六期节目原告索赔1200万元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其依法拥有由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的《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暴风网站上播放了该节目的前六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暴风公司在多次预警通知下,仍在节目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故腾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6期节目立案6件,每案主张200万元经济损失,6案索赔总金额达到1200万元。
被告暴风公司则认为,被告网站曾有多次被他人仿效的事实,并向法庭提交了公司内部来往邮件以证明其主张。被告还认为原告在公证取证时,下载暴风影音的过程未体现在公证书中,不能证明侵权的暴风影音客户端属于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商业价值,该节目于2014年7月25日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在节目开播前后,腾讯公司每周逐期向暴风公司发出预警通知,但暴风公司依然在其网站上播出《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前6期节目。
针对暴风公司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本案中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公证,是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完成,且公证处已就取证程序是否清洁的问题出具了书面回函;对于网站被仿冒的抗辩主张,暴风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暴风公司抗辩不予采纳。
为惩戒恶意侵权法院判高额赔款
关于赔偿数额,腾讯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主要证据包括腾讯公司支付了1.2亿元《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节目版权,并提交了多份价值共计1.98亿元的涉案节目广告合同,但腾讯公司获得的权利范围与本案被告暴风集团公司具体使用情况在授权内容、使用范围、授权时间上均存在一定差异,依据原告提交的广告合同亦无法直接推算出原告因被告涉案的侵权行为遭受的广告损失具体数额,因此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该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综合了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及极高的商业价值;暴风公司在《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后,在多次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无视他人合法权益,仍然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另外,暴风影音网站知名度高,广告客户覆盖面广,且在涉案节目中投放了广告,可以推断出被告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
据此,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酌定单期节目赔偿数额为100万元,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全额支持计1万元,每案赔偿数额为101万元,6期节目即6起案件共计606万元。
对于该案的判决,腾讯公司法务部维权团队工作人员表示,此类案件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赔偿标准偏低等已成为正版网络视频维权的“绊脚石”,法院对暴风公司侵权《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判以惩戒赔偿,对于打击网络影视作品聚合盗链具有警示意义。
据悉,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