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官微擅用他人图片 被诉侵权判赔2000元
近年来,网络经济发展迅速,微博、微信普及极广,众多企业纷纷开通官微和公众号以宣传企业、扩大影响力。但若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布信息配图时使用了他人权属所有的图片,则容易惹上官司。近日,广东某制冷设备公司(下称“制冷设备公司”)因在其企业官方微博中使用原告上海某图像公司(下称“图像公司”)的一幅内容为“茶”的图片,被图像公司诉至佛山市禅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制冷设备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1万元。
案情:被告辩称使用图片不为商业目的
图像公司诉称,2015年,制冷设备公司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采用了图像公司的一张内容为茶的图片。图像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人,制冷设备公司未经授权,基于商业目的擅自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了上述图片,严重侵犯了图像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利。为维护合法权益,图像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制冷设备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1万元。
制冷设备公司则辩称:首先,图像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因其没有提供涉案图片拍摄的载体、相关著作权的权属凭证,其官网上显示的涉案图片信息、著作权声明等可随意修改。其次,制冷设备公司所发文字内容为生活常识类,并无使用涉案图片作经营和产品宣传,故其使用不具有商业目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且已于2015年删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外,制冷设备公司认为图像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亦过高,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被告使用图片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图像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依据台湾影像公司在其网站发表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标注了“IMAGE⁃MORE”标识的水印,并在该图片下方标注了著作权声明,法院认定台湾影像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结合台湾影像公司对原告图像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图像公司已合法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享有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制冷设备公司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的图片与图像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从拍摄角度、构图、内容等方面均相同,故制冷设备公司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图像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制冷设备公司开设官方微博账户的目的及其微博账户的宣传信息来看,其官方微博系为宣传企业、提高企业及品牌知名度,单条微博信息及配图的发布亦是为该整体目的服务,故其辩称并非商业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亦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鉴于制冷设备公司已从其新浪官方微博中删除涉案图片,实际上已停止使用,图像公司主张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的诉讼请求已实际得到满足。综上,法院判决制冷设备公司赔偿图像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2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评析:企业应树立有偿地商业使用他人作品意识
在著作权法中,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必须是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审美眼光和艺术视角,在构图、拍摄手法、编辑加工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摄影作品比对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亦应从上述方面进行。由于涉案图片早在被告使用前已在网络上发表,故被告有“合理可能”接触到,按照“接触+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作者:尹利勇 李允玲 来源:南方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