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三种情况可动用食盐储备
近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范全省食盐储备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发生突发事件时全省食盐供应安全。
储备食盐是指省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或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时,保障食盐市场供应安全,委托承储企业储备的食盐。储备食盐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食用盐》(GB/T5461)以及云南省食盐碘含量规定等相关标准,采取常年储备、滚动轮换的存储方式,确保储备食盐质量安全。
《管理办法》明确,食盐储备规模按储备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平均消费量要求,食盐储备量为2.5万吨,大小包装比例按2:8执行。各储备库点大小包装比例可根据区域市场需求情况适当调整。承储企业储备食盐实行专仓或专堤储存,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和盘点制度,立卡标识、专账记载,确保储备食盐账、卡、物相符。每年储备食盐轮换量应达到食盐储备总量的90%。
《管理办法》明确,动用食盐储备有三种情形,即全省或部分地区出现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上涨、发生突发事件造成食盐供应紧张、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食盐储备的其他情形。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承储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实施。
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以储保供、财政补助”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食盐储备补助资金预算申报,承储企业及库点的确定,提出年度食盐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开展监督检查,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食盐储备补助资金筹措、拨付,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食盐储备库点储备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违反《管理办法》和承储协议,或在实施食盐储备计划过程中无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拒绝限期改正,以弄虚作假方式开展食盐储备,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食盐储备承储资格。在实施食盐储备过程中国家机关和承储企业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冉光雯)
储备食盐是指省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或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时,保障食盐市场供应安全,委托承储企业储备的食盐。储备食盐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食用盐》(GB/T5461)以及云南省食盐碘含量规定等相关标准,采取常年储备、滚动轮换的存储方式,确保储备食盐质量安全。
《管理办法》明确,食盐储备规模按储备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平均消费量要求,食盐储备量为2.5万吨,大小包装比例按2:8执行。各储备库点大小包装比例可根据区域市场需求情况适当调整。承储企业储备食盐实行专仓或专堤储存,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和盘点制度,立卡标识、专账记载,确保储备食盐账、卡、物相符。每年储备食盐轮换量应达到食盐储备总量的90%。
《管理办法》明确,动用食盐储备有三种情形,即全省或部分地区出现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上涨、发生突发事件造成食盐供应紧张、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食盐储备的其他情形。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承储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实施。
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以储保供、财政补助”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食盐储备补助资金预算申报,承储企业及库点的确定,提出年度食盐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开展监督检查,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食盐储备补助资金筹措、拨付,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食盐储备库点储备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违反《管理办法》和承储协议,或在实施食盐储备计划过程中无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拒绝限期改正,以弄虚作假方式开展食盐储备,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食盐储备承储资格。在实施食盐储备过程中国家机关和承储企业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冉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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