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作者不能单方毁约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一会员无视入会时签署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将已经授权文著协管理的作品财产权排他性转让给当地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该公司将与文著协有授权协议的某教育培训机构诉至法院。2018年12月17日,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代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文著协与会员签署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某教育培训机构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因与文著协合作而合法。
多年前,该作者与文著协签有《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独家授权文著协以信托方式管理他的全部作品的复制权、汇编权等7项自己难以行使和控制的适合集体管理的权利。某教育培训机构与文著协签有合作协议,委托文著协向该会员转付涉案作品的稿酬,该作者收到稿酬后并未提出异议。但该作者无视与文著协签署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和收取该笔稿酬的事实,将作品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排他性转让给当地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该公司为此将出版社和第三人某教育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合理支出3000元。
文著协向法院提交了稿酬转付给该作者的证据、该作者入会时签署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和《作品登记表》复印件,以及有关情况说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文著协与该作者签署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符合《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文著协依作者授权取得该作者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某教育培训机构通过文著协向该作者转付稿酬而作者未提出异议,此行为应视为征得了该作者的许可并支付了合理的稿酬,某教育培训机构使用该作者涉案作品的行为合法。而原告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与该作者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协议》成立时间在该作者与文著协签署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之后,《著作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不应当影响《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效力。原告还主张,某教育培训机构和文著协违反了作品使用授权流程,且该作者已向文著协声明,如双方有集体管理合同,即日起无效,但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某教育培训机构还辩称,原告以著作权人的名义提起大量诉讼的本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这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原告行为无法律依据,超出企业登记范围。
该案的积极意义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者入会时签署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受法律保护,该组织依法对外授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因个别会员单方面发出的所谓“退会声明”予以动摇和否定。另外,据悉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亦以上述排他性转让的形式获取一些作者的财产权后进行多次诉讼维权,本案判决也从另一个角度否定了个别会员和商业机构罔顾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事实而进行商业诉讼维权行为的合法性。
作者:隋明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