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续约的国际惯例获认可
——音著协诉“后街男孩广州演唱会”侵权案终审获胜
——音著协诉“后街男孩广州演唱会”侵权案终审获胜
2013年“后街男孩广州演唱会”主办方因涉嫌侵犯音乐著作权,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诉至法院。本案历经两审败诉,经过申请再审最终获胜,音著协再一次以实际行动维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担当和维权能力,赢得了国际同类组织的广泛好评。
一审二审连战失利
2013年6月8日晚,“2013后街男孩20周年亚洲巡演中国首航广州演唱会”在广州市海心沙亚运公园举办。据报道,该场演出上座率为100%,取得了圆满成功。然而,该演出的国内组织者却未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拒不支付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鉴于多次沟通无果,音著协把演出主办方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星海音乐厅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音著协诉称,2013年“后街男孩广州演唱会”上,表演者以现场演唱的方式使用了《I Want It That Way》等4首瑞典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STIM)会员的音乐作品,而身为主办方的本案二被告却公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使用许可且拒不支付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严重侵犯了音乐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与瑞典协会签有《相互代表合同》的我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词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向被告主张每首音乐作品人民币1万元的侵权赔偿和总计人民币17000余元的维权支出。
被告面对音著协的维权诉求,拒绝承认公开表演使用过涉案音乐作品,且不肯交验该场演出的节目单以佐证,反而揪住音著协出具的权属证据中,瑞典协会的有关会员合同翻译件关于合同续约的表述有歧义,在一审翻译件中未译明原文中该合同可无限次自动续展的本义,尽管一审中原告还有其他证据间接佐证会员合同关系存续的事实,对音著协的维权资格和侵权基本事实矢口否认。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其抗辩意见,未支持音著协的维权诉求。音著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但二审仍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了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著协随即就本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终审认定完整证据链
面对此案连战失利的局面,音著协针对一审中有关会员合同续约条款的真正含义在再审程序中进行了补证,请权威机构重新翻译了瑞典协会相关会员合同的续展条款,并请我国瑞典语方面的知名专家到庭对该翻译内容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维权的不懈努力和据理力争,广东高院再审合议庭终于认定音著协提交的各项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音著协的再审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于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同时判决再审被申请人(即本案二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全额支持了音著协的赔偿诉求。
本案终审判决的另一个重要价值在于,揭示了国内外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关于会员合同续约中的国际惯例,即普遍采用一次签约入会,会员合同到期自动续展的办法。这是因为:由于世界各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量众多,且分布在世界各地。在所授予的著作权权利种类固定且稳定(例如表演权、广播权和网络传播权等)的情况下,如果到期后再由双方组织签署续约合同这样的重复劳动,则无论是对于双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还是对于海量的工作量而言,完全是没有必要和难以承受的。因此,包括中国音著协在内的世界各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普遍采用一次签约入会,到期无限自动续展的方式,以实现管理效率。这种方式并不会影响会员的缔约权利,因为会员仍可以在会员合同到期时自主选择继续履约还是终止合同。
音著协通过上述司法维权判例既打击了侵权使用音乐的不法行为,也同时向国家司法机关宣传了上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会员续约的国际惯例,这应该是本案最有价值的一点收获。
作者:田宏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