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版权公证让盗版侵权“退避三舍”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影视、音乐、文学、游戏等作品的传播渠道和范围明显扩大,同时也更容易被大量复制和传播,导致网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进入2017年以来,先是《人民的名义》的片源遭泄露,接着《悟空传》也陷入盗版的阴影……
其实国内反盗版的立法并不落后,关键是要扭转盗版者违法成本低,被侵权者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事实上,反盗版一直是文化产业的重大困扰。目前整体的版权形势确实有了很大的好转,但对于高投入高人力的影视产业而言,盗版仍然是“行业”公敌,想彻底根除还任重道远。更重要的是,对于司法部门而言,取证也有难度,而且就算版权方胜诉获得的赔付往往金额也比较低,这也使得盗版行为屡见不鲜。
怎样推动影视版权保护已成为一个社会话题,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同时,这也是一个专业课题,需要专业的版权服务来协助提供有力的支持。面对网络盗播,被侵权方可起诉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互联网举证难是打赢此类官司最大的障碍。因此,着眼于原创作者的版权保护需求,应用区块链技术高效、安全、便捷的实现版权“秒”存证。不久前PPTV聚力采用移动公证系统进行剧集盗播的证据保全公证,就是业内一种很好的尝试和突破,也让更多人相信网络影视版权维权和举证并不是难于上青天。
2017年6月,某公司向天津泰达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称其依法拥有35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发现天津某通讯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传播这35部电视剧,并有收费行为,为维护该公司合法权益,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在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代理人身份和35部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书进行了审查核实后,依法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并针对侵权影片随时有可能下线的情况,第一时间为当事人上门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在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一段时间后,承办公证员对该公司进行了业务回访,该公司回复称,通过向侵权人提供公证书后再与侵权人谈判时,双方已经顺利达成和解,侵权人对该公司的损失做出了相应赔偿。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协会此前联合发布的《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认为,在知识产权公证中,保全证据公证总量位列第一,占比过半,公证证据效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充分发挥。据了解,在著作权保全证据公证方面,早期主要是大量购买盗版光盘公证、网络视频公证、网吧侵权公证、超市餐饮店播放音乐侵犯著作权的公证。目前,著作权领域比较多的是盗版软件或未注册软件的使用、盗用或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冒用著作权的保全证据公证,此外,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转载后未署名、或擅自改编作者作品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也较常见。从著作权保全证据公证的内容变化不难看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保全证据公证越来越多。
三网融合作为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带来了复杂的影视版权保护问题。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应坚持《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标准。公证机构作为与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具有法律赋予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从而能够有效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减轻了审判和仲裁工作。尤其是在影视原创作品侵权维权中,影视版权公证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通过创新式法律维权,保护影视作品版权是对创新者的尊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创新活力。公证保护影视版权,为作品创新保驾护航,对整个影视行业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作者:吴学安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