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搭“便车” 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建院一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手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判引人关注,法官在该案中,详细阐述了文字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品相似性比对方式、移动终端游戏名称是否能够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法律问题,值得细细品读。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 on line》《我叫MT 2》(统称《我叫MT》)的著作权人。《我叫MT》原是一部由七彩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的3D网络动画,被众多网友冠之以“国产动画新光芒”,后来动画作品的权利人将《我叫MT》游戏改编权及对该作品及其要素独占使用的权利授予乐动卓越公司。因此,乐动卓越公司对游戏《我叫MT》及其中“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5个人物的动画形象享有著作权。
在《我叫MT》大火之后,本案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一款叫《超级MT》的手游,并将相应人物命名为“小T”“小德”“小劣”“小呆”“小馒”。
原告乐动卓越公司认为三被告在其游戏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和人物、APP头像等,侵犯了原告的修改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益。且《超级MT》在游戏的宣传过程中,称是《我叫MT》原班人马打造,使用与《我叫MT》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误导公众和消费者,因此三被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因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各200万元。
在审判中,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辩称,根据相关部门备案登记,乐动卓越公司不是《我叫MT》的唯一运营商,且在原动画著作权人未授权的情况下,乐动卓越公司不享有独立诉权,昆仑在线公司亦非适格被告。乐动卓越公司对《我叫MT》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形象均不享有著作权。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亦未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被告提出的观点一一查证和解析。就原告是否具有独立诉权这一点认为,依原告与七彩公司的授权合同可以看出,原告对相关权利拥有独占许可使用权,而在不正当竞争诉由中,不论原告是否为该游戏的唯一运营商,都有权针对他人损害经营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在不正当竞争案中,诉权取决于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非授权。就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文字作品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认为判断的前提是游戏名称和人物名称是否能够成文字作品,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能构成作品,法院认为独创性的表达需同时满足:其一,该词组或短语是否存在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对于作者不具有选择与安排空间的词组或短语,因属于“思想与表达的混合”,故不被认定有独创性。其二,该词组或短语能够相对完整地表达或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在本案中,“我叫……”和“MT”不论分离或整体都是一种常见的表达,不具有独创性,至于5个人物的名称,对一般公众而言,单看名称无法获知其要表达的含义,也不符合文字作品的标准。因此,在著作权方面,被告不构成对这些名称的侵权。
就原告游戏中的人物形象是否构成改编作品,经过法庭的仔细对比发现,游戏《我叫MT》中的5个人物形象与动漫《我叫MT》中对应的人物形象的面部形象无实质差异,但在武器和服饰方面有明显差异且已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基本创作高度,因此,这5个形象可以被认为是改编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但将原被告的5个人物形象进行比对发现,被告游戏中的5个人物形象对原告具有独创性的武器、服饰方面的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法庭认定,被告的游戏人物形象的使用不构成对原告改编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但法院也在详细地阐释二者在商业竞争方面的权益之后,认定三被告将其生产并运营的手游命名为《超级MT》,且在相关宣传中提及《我叫MT》,容易让公众和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游戏是原告游戏的衍生游戏或者与原告游戏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从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法庭有理由认为被告有搭便车的恶意,且被告确实存在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作者: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