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拿来主义”文章反被侵权——
广州一作者诉凤凰网擅自“拿来”
广州一作者诉凤凰网擅自“拿来”
一位专注著作权法学研究与实践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因为不满新媒体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撰写了一篇题为《新媒体“拿来主义”的界限何在》的时事评论,没想到这篇文章在《新京报》首发后,竟被各种新媒体竞相转载,且既未经作者的许可与授权,也未给作者支付稿费。该文作者赵俊杰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侵权媒体之一凤凰网告上法庭。10月14日,这起案件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凤凰网的运营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故缺席。
不久前,记者在广州见到了赵俊杰,他坦言,这次诉讼是为了唤起新媒体的觉醒,希望通过案件的裁判让新媒体真正认识到《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与依法传播、保护作品的意义。由于侵犯著作权的成本低但维权成本高,导致很多著作权人怠于维权,进而导致互联网整体生态不平衡。“法谚有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赵俊杰表示,希望此次维权之举让新媒体意识到,并非所有的著作权人在权利受到损害后都会保持沉默。
在《新媒体“拿来主义”的界限何在》一文中,赵俊杰写道:“新媒体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首先当然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中还对如何辨别新媒体公司是否侵权提出了法律依据。比如,对于仅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站(ISP),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其免责条件,如不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益,等等。
据介绍,此文是应《新京报》约稿而作,针对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新媒体“拿来主义”现象发表评论。文章于2014年6月6日首发于新京报网站后,同日就被凤凰网未经许可擅自改动并登载于其网站多个频道。事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联系,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本案的被告——凤凰网的运营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务部门表示,目前正在积极与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取得联系。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意义深远:第一,对传统媒体发表的作品,新媒体不能随便拿来;第二,作者面对网络转载,不能因为文章短小而放弃“较真儿”的权利;第三,网络转载属于授权许可,转载稿酬标准应该由作者和媒体双方协商。张洪波表示,此案赔偿标准应该充分考虑网络媒体的知名度、侵权的过错程度,以及非法转载给作者造成的伤害。法院应对侵权媒体进行惩罚性赔偿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
张洪波特别强调,虽然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内容合作是趋势,但大量传统媒体的作者并非该媒体的员工,也未将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相关媒体,因此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的“一揽子授权”,容易对作者权利造成侵害。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