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剧本版权生育了电影版权
今年是世界电影诞生120周年、中国电影诞生110周年,在百余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电影发展态势喜人,日益成为全球电影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据官方数据统计,2014年,全球电影票房达到375亿美元,其中中国约48亿美元,占13%,成为世界第二大电影市场;在全球票房同比增长的16亿美元中,中国约占75%。与此同时,电视剧的生产规模也急剧增长,精品佳作迭出。中国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此次特约影视编剧、制片人和评论家,聚焦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共同为保护影视作品版权、促进影视产业发展建言献策。
电影的一切是从剧本开始的,剧本版权“生育”了电影的版权。美国电影编剧大罢工使好莱坞电影工业全面瘫痪,向世界演绎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剧作家掌握着电影产品的出生,没有编剧笔下的文学形象、故事情节、思想内涵、人物对话,再大腕的导演,再超级的明星,再先进的高科技均无用武之地。
署名权是标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其排位序列,标志着一个国家尊重原创的态度。当下影视作品署名混乱无序,剧本作者被有意排挤到难以找到的位置,各种海报、宣传画报、DVD封面不标明编剧署名的现象比比皆是,削减了原创的地位和价值。
原创剧本是电影的母体,法律为了保障在“生育”电影版权的过程中,防止“弑母”的风险,特别规定了原创者拥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两件世界公认的保护原创者的护身法器,未经原创者授权,其作品不能被随意篡改。当下电影圈随意篡改剧本、不尊原作、不经商量、不经授权、歪曲作者本意、恣意侵犯原作权利的现象日趋严重。这种恶习不除,必将损害中国电影原生剧本版权的有序滋长。
法治的贫瘠比资金贫困还要可怕,电影经济的核心是版权经济,电影版权出自剧本的子宫,肆意侵犯原创剧本版权,必将损害原创者生育和孵化新作的功能,造成中国电影整个原创版权萎靡。中国大陆导演在冲击奥斯卡时不及日本的《入殓师》和伊朗的《一次别离》,输的不是资本,不是科技,不是营销,而是没有原创好故事。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指出“存在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的现象,存在着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的问题,存在着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问题”。当前,剧作坚守原创的人少了,抄袭模仿的多了;深入生活的少了,闭门造车的多了;有生活质感的少了,改编翻拍的多了。这些现象充分暴露中国电影原创能力不足,自主创新疲软,影视产业在剧本创作和文学创意上政策失控。
为了推动原创剧本和改编剧本以版权分项设奖,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项,我和张抗抗委员在全国政协多次提案才有了个结果。我作为多年的政协委员,通过提案《关于依法维护影视编剧权益,保障使用剧本获得报酬权利的提案》、《建议电影百花奖要增设编剧奖,评奖要体现首创原创的核心价值》等,推动法治社会对于原创版权的保护。
从广义上讲,尊重剧本原创,实际上是让公民在享受电影文化之际,在公民心中树起尊重原创和首创的灯塔,照耀着并激励着当今全民创新和大众创业的光明之路,对提升知识产权意识有着久远的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势下,依法治理电影就是要从保护原创母体版权开始。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护:
1.在电影立项和行政许可中,凡有侵害编剧署名权、报酬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作品,已经引起诉讼,必须在法院判决后才能通过,纠正侵权行为才能许可放行,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履行法治政府的应尽之责。
2.媒体宣传影视作品,避免重导演崇明星而无视原创编剧和原创者的权益,要营造全民崇尚自主创新的法治社会氛围。
3.各类影片的综合评奖活动,重在鼓励原创,奖励原创,对于不设编剧奖,故意在大众媒介形式中抽空原创作者首创编剧地位的,各级主管部门和社团组织要予以抵制。
4.人民法院要依法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他人原创成果,除判决赔偿原创的经济损失外,要禁止播放抄袭剽窃完成的影片。从根本上保护原创成果,同时也鞭策编剧依法自律修身。另外,依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四条之二款2(b)所规定的权利,当影片严重歪曲并恶意篡改剧本原作思想主题,法院将依法判决影片停止发行放映,充分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
原创剧本是电影的母体,只有保护好母体才能不断分娩出新故事、新人物、新形象,从而为影视产业“繁殖”更多富有竞争力的电影版权。
(作者系第九、十、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一级编剧。)
作者:王兴东 来源:中国艺术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