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不亚于电影
在新浪诉凤凰网侵犯中超赛事转播权一案中,一审法院首次认定赛事节目画面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引发了业界广泛的关注与争议。在新浪法务总监谷海燕看来,无论从体育赛事高昂的商业价值还是从赛事节目独创性的高度来看,赛事节目都应赋予版权价值。
从体育赛事的商业价值分析,谷海燕介绍,近年来,新浪、腾讯和乐视每年都在投入大量资本购买体育赛事转播权。新浪从体育论坛、新闻发展到赛事,每年的投入都是以数亿元人民币计算,而且体育赛事价格正处在上升通道,采购成本每年成2至3倍地增长,这么高昂的采购成本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将付之流水,整个行业就会盗播横行,毫无秩序可言。也正因如此,新浪才会不惜成本,为中超赛事转播权一案前后准备一两年时间。
从赛事节目的独创性来看,谷海燕认为,体育赛事虽然是由运动员根据一定的规则呈现的比赛,但是通过制作过程将体育赛事固定下来呈现给观众,形成体育赛事节目,这是一个具有高度创作性的过程。比如,北京奥运会使用了900多台摄像机,5300多位工作者,赛事节目制作过程中,其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画面的取舍和编排等,很多时候创作程度甚至不亚于电影。
虽然中超赛事转播权一案还有待二审结果。但谷海燕认为,该案一审中的司法突破,既给了体育业内人士极大鼓舞,又影响了市场、教育了公众。至少,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已经知道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和制造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她希望,通过成立互联网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联盟,能在行业发展之初就建立起良好的规则。
作者:刘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