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故事被改编,侵了谁的权
近日,《欢乐喜剧人》栏目一个贾玲饰演的小品《木兰从军》,以“吃亏是福”作为主旨,讲述了木兰被父亲所骗,被迫替父从军的故事。小品中的木兰形象贪吃、胆小,却十分走运,遇事往往能逢凶化吉。最后木兰荣归故里,才发现当年爹骗自己从军是为了不让木兰受恶霸欺凌。
这个小品播出后受到了“木兰文化研究中心”的公开反对,认为小品对于木兰的形象造成了损害。网上一时哗然。多数网民认为“就是个小品,没必要较真。”也有很多网民觉得难以接受,认为误导青少年。观点两极的情况下,有法官提出“‘木兰传说’这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现状已经成为传统民间文学传承和发展的桎梏,相关立法应尽快跟进。”
“木兰传说”是不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是否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有一定争议的。因为无论是著作权的私权属性,还是保护期限等多方面,都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不相融,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通过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但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9月公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可以给我们分析这个问题提供参考。
《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谚语等以言语或者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如此,“木兰传说”可以归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木兰文化研究中心有权维权吗
“木兰文化研究中心”是何许机构?2007年河南虞城县被正式授予“木兰之乡”的称号,同时挂牌成立中国木兰文化研究中心,该中心以研究木兰文化、传承木兰精神为己任,而“虞城木兰传说”本身作为传统民间文学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草案》第五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明身份;(二)禁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歪曲或者篡改……”
由此可见,木兰文化研究中心代表木兰之乡发表言论要求“道歉”并不是没有依据。
改编民间故事都得授权吗
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在于除了主体难以确定和保护期无期限之外,对客体的利用也在观点上形成阻碍。例如“木兰传说”这个故事无论历史考据是否证实其为真实,她都已经流传千百年,一代代被传承,这些“传说”、“故事”也似乎幻化为了很多人“思想”的一部分,很难再阻止其被使用。比如,冯小刚如果要拍“女娲补天”的传说,他不会去找“女娲”的传人去获得授权,而是请编剧编写剧本。
虽然《草案》第十条规定,“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以外的使用者使用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改编的作品,除取得改编者授权外,应对其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取得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但是,这一条要执行起来的难度实在太大。笔者印象非常深刻的是1998年美国迪斯尼利用花木兰的故事拍了动画电影《花木兰》,获得了商业上的巨大成功。迪斯尼显然是未经授权免费利用了此故事进行编剧和制作电影。但如果任何需要利用花木兰故事拍视听作品或画漫画等都要经过木兰乡的许可,恐怕难以让人接受。
英雄形象能不能被“戏说”
贾玲“歪曲或者篡改”了木兰传说吗?或者说“花木兰”的形象可否被“恶搞”?一个民族英雄的形象能不能被“戏说”?这种“戏说”究竟伤害了谁?
小品这种文艺形式,本就秉承“幽默风趣,滑稽可笑”的特色,让“观众笑”和“抖包袱”本是小品的使命。更何况,小品所想传达的本就是一个“胖木兰从贪生怕死到骁勇善战最后荣归故里”的励志故事,在主旨思想上并没有任何道德贬损。
笔者以为,这种“戏说”属于表达自由范围之内。如果说,“讽刺性模仿”是指为了对原作品进行讽刺或批判,那么对原作品进行“改造”,从而使得新作品反映与原作品作者相对立的观点、立场或思想感情,应该是值得鼓励的。《著作权法》既然可以容忍一个文学作品对另一个作品的直接批判乃至讽刺,那么在没有侵犯版权的情况下,怎会不能容忍一个小品对文学形象做一些独创性的改编呢?
(作者为智合东方法律云社区主编)
作者:白志标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