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转中超联赛惹上著作权官司 凤凰网被判赔偿新浪五十万元
新浪与凤凰网因中超联赛转播引发的纷争,于6月30日迎来一审判决。记者获悉,当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凤凰网的所有者、运营者,以下简称天盈九州)的转播行为,侵犯了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天盈九州被判停止播放中超联赛2012年3月1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比赛,在凤凰网首页连续七日登载声明,以消除给新浪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据了解,2013年8月1日,天盈九州在凤凰网“中超”频道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了相关比赛的直播。点击进入“体育视频直播室”,可以看到2013年8月1日中超“山东鲁能vs广东富力”、“申鑫vs舜天”的两场直播比赛视频。
而在此之前,新浪已从中超公司处获得授权,于2012年3月1至2014年3月1日期间,享有在门户网站独家传播、播放中超赛事的独占权利。
为此,新浪以凤凰网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认为凤凰网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盈九州方面则对此予以否认,其理由是“足球赛事并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对体育赛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权利。
体育赛事直播究竟能否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朝阳区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法院认定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判决书写道:“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不同的机位设置、不同的画面取舍、编排、剪切等多种手段,会导致不同的最终画面。”
因此,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是一种创作型劳动,且该创作型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即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朝阳区法院认定,本案中体育赛事的转播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就涉案的转播行为,尽管是在信息网络的条件下进行,但不能以交互式使得用户通过互联网在任意的时间、地点获得,故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但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针对新浪诉称的天盈九州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与著作权侵权基于同一事实,不能通过两个法律进行调整。本案中已经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得到了救济补偿,则无需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作者:张维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