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子里的版权硝烟何时休?
一个小盒子,只需与电视机相连,就能轻松将海量的网络视频搬到电视上。这是互联网机顶盒的神奇之处,一定程度上也便利了盗版重灾区的形成。
继最初的乐视起诉精伦案、小米盒子被诉案之后,近日,央视国际起诉北京美如画公司以及VST全聚合网站一案也有了一审判决。实际上,互联网机顶盒的侵权隐患并非国内独有,记者从深圳市版权协会联合美国专利商标局广州办公室近日召开的机顶盒涉及的版权保护研讨会上获悉,美国的互联网电视市场也在面临严峻的盗版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自行设立影视平台、与未经授权的聚合平台合作、未经许可盗链视频网站等行为,国内互联网机顶盒行业已经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高发领域。若不能遏制互联网机顶盒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会极大挫伤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严重危害文化产业的发展。
市场发展隐患加剧——行政和司法双层规制
在上述研讨会上,腾讯集团公共战略研究部总经理司晓介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目前互联网电视、盒子的用户已经超过1亿,而在使用电视收看网络视频的用户中,70%的用户是通过网络机顶盒进行收看的。
机顶盒市场蓬勃发展,侵权隐患也随之而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贺颖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对互联网机顶盒的规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层面的政策监管,二是司法层面著作权人提起的著作权侵权之诉。
据了解,目前,我国广电总局通过内容服务、集成播控服务的“中心化”运作模式,对节目内容进行管控。比如,根据《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即业内所称的181号文),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等终端产品要求“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而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中“影视剧点播服务和图文信息服务可以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拥有版权资源的机构合作开展。”
侵权类型日趋多元——硬件软件该如何担责
随着互联网机顶盒市场的发展,央视国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机顶盒产品提供节目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其内容侵权形式也各不相同。从现有的判决分析,贺颖超认为互联网机顶盒侵权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根据181号文的规定,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与集成播控平台签订有合作协议,通过互联网机顶盒传播影视作品;二是互联网机顶盒内预置播放软件,通过播放软件传播影视作品。播放软件可能是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自行开发,也可能是经第三方播放软件开发者的授权,还可能是从公开渠道能够下载的第三方播放软件。
其中,机顶盒硬件+播放软件是互联网机顶盒实现播放功能的主流模式。在这类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人往往以侵权为由将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机顶盒生产者则以其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为由抗辩。贺颖超认为,确定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主要还是确定其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如果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与播放软件运营者为同一主体,那么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应当就该播放软件提供作品的行为承担责任。机顶盒生产者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如果二者非同一主体,则要在区分播放软件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判断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是否具有过错。
此外,贺颖超还指出,目前市场上出现了这样两种互联网机顶盒:一种未预置播放软件但提供了系统自带的能够快捷下载各类播放软件的应用程序商店,一种预置了破解版的频网站客户端。这两种类型的机顶盒侵权问题虽然目前还没有诉诸法院,但是未来有可能会出现。
专家建言行业发展——多方合力规避版权风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互联网机顶盒著作权侵权案件已引起了相关法院的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调研。
为了规避机顶盒带来的著作权风险,贺颖超建议,对于播放软件运营者,在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及时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若其仅提供搜索链接等技术服务,应当在知道其搜索链接的网站侵权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于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应当对其预置的软件或合作的播控平台及其内部的影视作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签订知识产权协议等来规避自身风险。在知道其内置软件或合作的播控平台侵权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此外,由于国家广电部门对机顶盒行业有政策规定,机顶盒生产者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亦应符合国家的行政规定。
面对机顶盒侵权问题,深圳市版权协会秘书长陈彦认为,一方面,为了不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应用,现行著作权法已作了合理的安排,规定了一定的免责条款;另一方面,无论技术如何发展,规模化、商业化传播他人作品,都必须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司晓认为,为了打击机顶盒侵权,视频网站经营者应坚持正版化运营;权利人应当积极维权,加强版权保护。
作者:刘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