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照片做广告 侵犯著作权判赔偿
江苏省南通市一摄影师发现当地一房地产公司在楼盘宣传海报及宣传册中擅自使用了他拍摄的两幅照片,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肖先生是南通摄影圈内小有名气的摄影师。2013年7月,他应邀为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拍摄该公司新推出的一组楼盘的实景照片。双方口头约定,拍摄完成后再商定使用数量及使用费。其后,肖先生经精心构思、选景,拍摄了一组该楼盘的外景照和一组南通新城区夜景照,并将标有自己署名水印的照片小样交给房地产公司,但该公司未予答复。同年11月,肖先生发现该公司印发的宣传海报及宣传册中各使用了其中一幅照片,在使用过程中,该公司对原照片四周作了裁剪,去除了水印,且两张照片均未署作者姓名。
肖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其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已侵犯其著作权。多次索赔无果后,肖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房地产公司对侵权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涉案照片系实景拍摄,创意不高,其使用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其主张的赔偿额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两照片系原告借助于摄影器械,通过精心构思、从恰当的取景角度独立创作完成。楼盘照通过云彩的瞬间捕捉记录下楼盘景观,夜景照通过建筑、灯光、夜幕的融合反映南通新城区的繁华,两照片均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原告作为该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海报、宣传册中使用楼盘照和夜景照,进行商业宣传,且均未表明作者身份,构成对原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的侵犯。
综合考虑照片的独创性高度、被告商业性使用的情节和影响、使用照片数量及次数、主观过错,并参考摄影作品稿酬及双方之前的协商过程,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顾建兵 徐淑华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