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网络盗版,赔偿金如何“定损”?
“网络盗版侵权判决赔偿的金额过低,是近年来盗播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日前举行的一次研讨会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技超大声疾呼,赔偿标准的确定不仅是案件审理问题,还涉及对音像行业发展的规范和引导,因此此类案件的判赔金额应大幅提高。
然而,有观点认为“治乱用重典”并无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制度,即‘填平原则’。网络盗版者的赔偿责任以权利人因盗版遭受的全部损失为限,所谓‘加重’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力回应,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不法利益当然应当被完全剥夺,否则就是纵容了侵权行为,而权利人获得的赔偿则最多不超过其实际损失,不允许从赔偿中获利。
“网络盗版侵权赔偿额也不是越高越好,而是要有一定的限度。”上海市公安局文化执法总队稽查处处长杨勇表达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生态环境复杂,无论是法院判赔还是行政处罚都不是目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协调版权保护与资源共享的冲突。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损失的补偿却很难实现。比如,某热播商业电影在上映期间往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电影本身的价值也明显降低。这使权利人多难以预估著作权的收益,也难以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法官“定损”依据不足,判赔数额很可能难以“填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上海一中院知产庭刘军华庭长指出,如何“算清”赔偿数额,是网络盗版侵权案件的关键和难点所在。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双方举证义务,尽可能查明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使判赔数额的确定有理有据。即便是适用法定赔偿,同样需要贯彻“填平原则”,在赔偿额的确定上要尽可能接近实际损失。
对于适用法定赔偿可能带来的自由裁量幅度及判赔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刘军华则建议应当分层级构建法定赔偿计算标准体系,第一个层级以视频作品、美术(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五种主要作品类型划定基准赔偿额,以此为基础,第二个层级则分别从原告作品价值、被告侵权行为表现、经营状况以及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等方面叠加考虑侵权情节。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著作权,无疑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加以限制;而这种限制又应‘适可而止’,为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以及网络资源的公共使用和创新,留下一定的空间。”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说。
作者:陈琼珂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