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中公共利益条款
我国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中公共利益条款
反倾销的行政复审主要包括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等。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具体运用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
1.新出口商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设置本身就是对于被诉出口商之外其他厂商利益的兼顾,在被诉出口商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之后,新出口商可以通过复审取得单独税率。在一国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之后,该国产品进口量肯定大减,而国内上下游产业之间利益可能会因此产生矛盾,此时若限制新出口商产品的进口,那么这一矛盾势必加剧。因而新出口商复审本身是为了平衡各利益方利益。欧盟法第11条第5款规定,反倾销程序以及开展反倾销调查有关的规定均适用于复审调查,而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条规定调查应考虑各种利益,可以看出,新出口商复审也应考虑公共利益的因素。
2.期中复审。期中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一段时问后(通常至少为一年),外国的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及原来的申诉方请求并提交了证明需要复审的肯定性资料,主管机关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征税。复审中当发现存在倾销和损害继续或重新产生的可能时,主管机关一般会作出继续征收或变更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当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进口国整体利益时,主管机关可能决定中止征收反倾销税。
3.日落复审。日落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认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这种复审主要内容是对损害的复审,也要复审倾销的内容。公共利益成为主管机关日落复审时审查的内容,在欧盟硅铁案中得到充分体现。在日落复审中,欧委会最终基于对该反倾销措施对用户造成损害的累积效应的考虑,认为维持现行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共体利益,决定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
下一:新的倾销和反倾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