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郗某某系周某某妻子,周某四人系郗某某与周某某子女。2017年1月17日,近80岁的周某某及其儿子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周某某当日入住。入住评估表记载:老人刚出院,此前在家中走丢,因冻伤住院治疗合并有脑血栓,入院时手脚均存在冻伤,护理等级为半自理。2017年1月27日,周某某自居住的房屋内走出,通过未上锁的防火通道门至餐厅,从南门走出楼房,后走到养老院东侧道路。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于2017年1月28日报警,民警在凌海市大凌河桥下发现周某某已死亡。郗某某、周某四人为此诉请凌海市某老人之家赔偿经济损失199954元。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养老院明知周某某有离家走丢的经历且安全防火通道门不允许上锁的情况下,仍未能增加安全防护措施,无提示、警示措施,虽安装有监控设施,值班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止老人在夜间走丢。养老院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经济损失的60%责任,即116972.4元。凌海市养老院在保险公司投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故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一次性赔偿郗某某、周某四人116972.4元,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一次性返还郗某某、周某四人养老服务费用及押金合计2000元。
三、典型意义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数量增多,且老年人选择在养老院生活、居住的情况亦有增加趋势,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问题。养老院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管义务,致使老人发生意外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裁判对社会上的养老机构敲响了警钟,养老机构应当尽到责任,排除危害老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护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护理服务能力,充分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本案对于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