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暴力抗法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宜宾南溪某银行申请执行韩某甲、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南溪区法院两名干警到被执行人韩某甲、阳某某夫妇位于南溪区龙源路西段的住处执行公务。因被执行人未在家,执行干警依法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送达与其同住的家属韩某某和闵某某。韩某某拒绝签收,执行干警遂依法采取留置送达。当执行干警依法对查封的房屋张贴封条时,韩某某将封条撕毁,并持刀威胁执行干警,致使执行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处理结果
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以撕毁封条、持刀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江安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判决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作为法院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通常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在案件矛盾激烈或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侵害执行法官人身安全的问题不断出现。侵害行为不仅严重影响执行人员依法履职,损害法律尊严、扰乱司法环境、激化社会矛盾,还进一步动摇社会公众对法律威严和司法公正的信仰,从而影响社会价值观建设。对韩某某撕毁封条并持刀威胁执行干警的行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体现了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以司法公平正义给当事人以温暖、以法治威严严惩暴力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