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夏某某在其住处与替女儿索要债务的华某及同行人员孙某发生争吵,后殴打孙某致其轻伤,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夏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夏某某继续申诉,仍被法院驳回,因此心生不满和怨愤。2019年6月20日上午,夏某某来到上海二中院立案大厅安检口外侧,向自身泼洒有可燃的“香蕉水”欲放火自焚。在场工作人员见状合力将其制服,移交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作处理。
处理结果
2019年12月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夏某某犯放火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静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办公场所意图放火自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该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肩负依法惩罚犯罪,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职责。任何涉案当事人理应自觉遵守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敬畏国家法律,尊重司法裁判,理性表达诉求。一切破坏、扰乱或影响法院工作秩序,恐吓要挟法院工作人员,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均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人民法院将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