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诉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以下简称志峰养殖厂)是2017年6月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鸡饲养、养殖淡水鱼。该养殖厂毗邻黄河支流涧河,鱼塘用水系涧河渗入。2018年2月,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化工公司)向涧河上游水域倾倒工业废水,导致位于涧河下游的志峰养殖厂中养鱼塘、钓鱼塘水质均被污染,所饲养鱼苗全部死亡。志峰养殖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联创化工公司赔偿其鱼塘死鱼损失、钓鱼经营损失、养鸡损失并承担修复鱼塘、养鸡环境修复责任及环境修复费用等。
【裁判结果】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联创化工公司向涧河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志峰养殖厂所养殖鱼死亡的事实均可认定,且志峰养殖厂养殖鱼水体位于联创化工公司向涧河排污的下游段,具有一定关联性,应由联创化工公司就其排污行为与志峰养殖厂养殖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联创化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志峰养殖厂养殖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联创化工公司作为环境污染者,依法应对志峰养殖厂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联创化工公司赔偿志峰养殖厂养鱼塘及钓鱼塘损失89600元及律师费,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44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游排污引发下游损害的典型水污染纠纷案件。环境侵权纠纷的原告需就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基于原被告在地理位置上具有上下游关系,认定关联性成立并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系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确适用。同时,本案裁判明确了受害人在私益诉讼中亦可就与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主张,该修复费用必须用于修复生态环境。本案的正确审理,落实了损害担责原则,对于在私益诉讼中如何处理好与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衔接关系亦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