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2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田公司)于2016年4月成立,原法定代表人黄鸿昌。同年10月变更为黄应顺,2019年5月又变更为黄鸿昌。自2016年起,经刘士义主动联系,泽田公司等四家企业明知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分别将废酸油渣交由其处置。刘士义安排柯金水、韦苏文非法将危险废物运输至广西境内武宣县交由韦世榜非法贮存、处置。运输事宜系卓元祥等39名司机(所驾驶车辆分别挂靠在柳江县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18家运输公司、物流公司)自“货车帮”平台获悉。梁全邦、韦武模为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提供场地。上述人员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经鉴定,武宣县共有五个堆放点受到污染,废酸油渣重量5681.18吨,污染土壤重量917.68吨,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941.56万元、鉴定评估费252.1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泽田公司等72名被告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泽田公司等四家企业明知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废酸油渣交由刘士义等人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应承担侵权责任。卓元祥等39名司机及其挂靠的18家运输公司、物流公司对所运输物质不知情,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相关主体对武宣县五个堆放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明确了每一堆放点的具体数额。一审判决后,泽田公司、黄鸿昌、黄应顺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4家企业虽均有非法处置废酸油渣的行为,但相互之间并无共同意思联络,不能简单以共同侵权而全案适用连带责任。二审改判泽田公司等按照其侵权事实对各个堆放点的损失按份平担责任,刘士义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省区倾倒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所引发的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本案涉及72名被告,包括4家废酸油渣生产企业、5名企业投资管理人员,4名废酸油渣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者,2名提供场所便利者,39名运输司机及挂靠的18家运输公司、物流公司,具有污染事件参与者众多、污染地点分散、环境污染损失重大等显著特点。人民法院深入剖析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提供者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者以及堆放场地提供者的行为不同程度地交叉、结合,依法正确处理了数人环境侵权下的责任承担,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本案二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新闻媒体高度关注,本案的审理起到了很好的法治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