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系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海德公司于2014年分别将其生产中产生的废碱液共计102.44吨交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处置,导致废碱液几经转手后分别被倾倒至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水体环境污染,并分别导致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40小时、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小时。一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共计5482.8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海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对该案公开宣判。 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发生在长江靖江段的污染事件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认定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本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服务功能损失;按照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50%确定服务功能损失并无不当。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同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修复需要和企业赔付能力与生存发展,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
推荐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系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宣示了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生态环境的决心;展示了省人民政府与相关民事主体平等参加诉讼,主动接受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鲜明态度;判决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示范作用,提高了企业对于生产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引发了社会和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从社会层面上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推荐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系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宣示了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生态环境的决心;展示了省人民政府与相关民事主体平等参加诉讼,主动接受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鲜明态度;判决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示范作用,提高了企业对于生产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引发了社会和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从社会层面上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