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赶肇事逃逸者见义勇为无责案(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永焕与张雨骑行摩托车追尾相撞,此事故经曹妃甸交警部门认定张永焕负主要责任,张雨来负次要责任。事发当时,朱振彪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张永焕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张永焕在西梁各庄村弃车徒步逃逸,后翻越铁路护栏,进入迁曹铁路,朱振彪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张永焕被51618次火车机车撞击身亡。2017年11月24日,张永焕之父张庆福等人将朱振彪诉至滦南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振彪赔偿张永焕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原告张庆福的生活费共计609803.5元。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冀022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庆福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张庆福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庆福等人撤回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冀02民终2730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
推荐理由:本案发生后,受到社会、媒体广泛关注。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违法,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发现违法行为,挺身而出,予以制止,属于见义勇为。河北法院承担起对社会主导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责任,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并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鼓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点评该案时说:“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推荐理由:本案发生后,受到社会、媒体广泛关注。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违法,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发现违法行为,挺身而出,予以制止,属于见义勇为。河北法院承担起对社会主导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责任,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并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鼓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点评该案时说:“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