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查网”侵犯著作权罪案
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东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被告单位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查公司)系“易查网”的经营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于东提出开发触屏版小说产品的方案,易查网将WEB小说网页转码成WAP网页供移动用户阅读。公安机关扣押了易查公司的服务器硬盘,鉴定人员以此搭建出局域网环境下的“易查网”,发现可以搜索、阅读并下载小说。鉴定人员对从硬盘中下载的798本小说与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名小说进行了比对,确定相同字节数占总字节数70%以上的有588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易查网”的开发设想系提供搜索及转码服务,而非内容服务,即在用户搜索并点击阅读时,对来源网页进行转码后临时复制到硬盘上形成缓存并提供给用户阅读,当用户离开阅读页面时自动删除该缓存。但根据鉴定确认的事实可知,“易查网”在将其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并未随即将相应内容从服务器硬盘中自动删除,被“复制”的小说内容仍可被其他用户再次利用,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过程。据此可以认定,“易查网”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案文字作品。易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易查网”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500余部,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于东作为易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易查公司及于东具有自首和通过赔偿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的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后果,依法判处单位罚金,判处于东缓刑及罚金。宣判后,易查公司、于东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技术,本案是移动阅读网站不当使用转码技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判决对“转码”技术实施的特点以及必要限度进行了详细阐释,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出发,厘清了“转码”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较好地展现了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坚持技术中立的同时,如何结合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有关技术是否超越法律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标准。对于以技术为挡箭牌,侵权情节严重,符合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犯罪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彰显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力度和决心。
【案情摘要】被告单位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查公司)系“易查网”的经营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于东提出开发触屏版小说产品的方案,易查网将WEB小说网页转码成WAP网页供移动用户阅读。公安机关扣押了易查公司的服务器硬盘,鉴定人员以此搭建出局域网环境下的“易查网”,发现可以搜索、阅读并下载小说。鉴定人员对从硬盘中下载的798本小说与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名小说进行了比对,确定相同字节数占总字节数70%以上的有588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易查网”的开发设想系提供搜索及转码服务,而非内容服务,即在用户搜索并点击阅读时,对来源网页进行转码后临时复制到硬盘上形成缓存并提供给用户阅读,当用户离开阅读页面时自动删除该缓存。但根据鉴定确认的事实可知,“易查网”在将其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并未随即将相应内容从服务器硬盘中自动删除,被“复制”的小说内容仍可被其他用户再次利用,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过程。据此可以认定,“易查网”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案文字作品。易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易查网”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500余部,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于东作为易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易查公司及于东具有自首和通过赔偿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的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后果,依法判处单位罚金,判处于东缓刑及罚金。宣判后,易查公司、于东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技术,本案是移动阅读网站不当使用转码技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判决对“转码”技术实施的特点以及必要限度进行了详细阐释,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出发,厘清了“转码”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较好地展现了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坚持技术中立的同时,如何结合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有关技术是否超越法律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标准。对于以技术为挡箭牌,侵权情节严重,符合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犯罪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彰显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力度和决心。
上一:“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