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个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诈骗资金
近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案件,罗某等4名被告人为赚取少许手续费,在明知他人有可能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收款转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四年三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罗某的一个朋友(在逃)与其联系,让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通过帮助收款转账的方式赚取手续费,每转1万元获取15元手续费。后罗某又联系其表哥等3名被告人提供各自名下的银行卡帮他人进行网络转账赚取手续费。上述4名被告人在转款期间,接收转账的银行卡账户多次被冻结、止付。后经公安机关查明,罗某等4名被告人通过自己名下银行卡转账的资金分别为43万余元、74万余元、108万余元、28万余元。
蒲江法院一审认为,罗某等4名被告人明知通过其银行卡转账的资金来源系非法所得,而利用自己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诈骗资金,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其中罗某系主犯,其余3名被告人系从犯,并综合考虑4名被告人均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