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法院法检配合府院联动化解行政争议案
中国法院网讯(殷子曦 吕玉静)“兴隆法院行政审判庭认定案件性质准确,采取调解方式能够节省当事人诉讼时间,赞同该种做法。”
"个人之间的土地确权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兴隆法院行政审判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符合法律规定,且调解对双方均有利,值得提倡。”
"被告自愿撤销其不予受理决定,大大节省了我打官司的时间和费用,真是太好了!”
这是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特约行政调解员、兴隆县人民政府特约行政调解员和原告孙某某三人,对案件解决作出的评价。
3月26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运用行政纠纷多元调处化解平台,与兴隆县人民政府以及兴隆县人民检察院特约行政调解员共同组成调解组织,对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进行了诉中调解,妥善化解了行政争议,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原告孙某某与第三人孙某明对坐落于兴隆县某村的一宗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原告孙某某向被告某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被告某镇政府认为二人之间的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原告不服,向兴隆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与原告孙某某核实诉讼请求,及时查阅卷宗研究案情,在准确认定争议性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行政纠纷多元调处化解平台,会同兴隆县人民政府以及兴隆县人民检察院特约行政调解员,主动组织当事人进行协调。
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让被告某镇政府认识到涉案争议确系土地权属争议,而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属于其行政确权职责范围,应当履行确权法定职责,并建议主动撤销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原告的申请给予受理,并进行确权。
被告某镇政府接受建议,作出了撤销不予受理、给予确权的决定,并当场将该决定书送达原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欣然撤回了起诉。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官民和谐”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兴隆法院注重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面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和诉源治理工作,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