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是"避风港"法院可强制执行
有些被执行人将自己的流动资金购买成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名下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和车辆,那这种保险能否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呢?牟定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回答:可以。
案情
借款人以各种理由逃避还款
巴某与付某系朋友,因工程资金紧缺,巴某向付某借款67575.15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付某经多次催要未果,将巴某起诉至法院。经牟定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巴某于2020年6月15日前偿还付某欠款67575.15元。
履行期限届满,巴某一直以各种理由逃避,拒不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均未发现巴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多次的电话沟通中,巴某不但谎话连篇,还拒绝到法院说明情况。
执行
依法提取保单现金执结案件
此后,执行法官又多次查询巴某财产情况,发现巴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财产型保险,目前已交纳保费91601.15元。执行法官立即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这一情况得到确认。但因巴某在该公司有贷款,故能提取的现金价值不足4万元。
法官随即与巴某联系,希望他尽快自行办理退保,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最终,巴某在执行法官的陪同下,到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法院依法提取了保单的现金价值35350.66元。经教育,巴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承诺剩余案款会分期付给申请执行人付某。
释法
保单现金价值可被执行
法官指出,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法院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法官提醒,随着保险的普及,很多家庭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分散损失,但有些被执行人却妄想把购买保险当成一种逃避债务的途径,法院奉劝被执行人早日打消这种念头。法院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已经联网,保险产品亦已纳入查控系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的,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法官再次奉劝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早日履行义务才是正确之选。
本报记者闵以荣通讯员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