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本网讯 通讯员 梁舰文 杨洁
近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23楼室内,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L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g)从23楼室内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该高空抛物坠落的人行道,系某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位于人行道旁,有行人、车辆过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高空抛物,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共有16条分别从强调综合治理和诉源治理、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充分发容量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工作等四方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