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明年起施行
《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气候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地处低纬高原地区,地理位置特殊,地形地貌复杂,气候类型多样,气候资源极为丰富。如何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独特气候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我省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此次《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云南生态安全,实现气候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穆永新说。
《条例》分总则、气候资源探测调查与规划、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6条,对我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原则、管理体制和主体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条例》明确,气候资源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趋利避害的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等工作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包括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
“我省‘光、热、水、风’等各类气候资源均十分丰富,涉及农业、能源、旅游等多个产业,依法有序开展保护和开发利用,将有力促进云南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省气象局副局长尹晓毅表示,全省各级气象部门将尽快启动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目录编制工作,做好《条例》配套制度的制定完善。(记者 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