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村经营一家早餐店。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向其经营的早餐店送达《关于餐饮业小麦粉制品禁止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告知书》,明确向其告知了国家关于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2019年1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对杨某某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制作用于出售的包子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杨某某当日制作并出售的包子中铝残留量为1002mg/kg。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民警在其早餐店内当场查获并扣押含铝泡打粉一桶。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一是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惩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含铝泡打粉包子类行为看似普通,消费者偶尔食用可能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但是如果长期食用此类食品,铝元素会附着在体内无法代谢,给人体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规范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本案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监管,公安机关及时侦查,检察机关坚持罚当其罪,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有罪判决,并对被告人杨某某处以罚金,体现了执法、司法机关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惩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决心。食品安全无小事,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就应依法严厉惩处。
二是本案的办理,对规范市场、保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意义。一方面对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履行监管和司法职责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对那些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可以起到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是结合案例开展普法宣传,预防此类犯罪再次发生。本案中,执法、司法机关主动到食品生产销售集中的场所,结合包括本案在内的典型案例开展宣传,通过展板展示、社区主题讲座等形式,解读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有力震慑可能存在的违法苗头。从近三个月执法办案反馈来看,发案区域内未再发现此类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维护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