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护航发展 保障善治
从1980年正式启动地方立法工作,到今年9月通过《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38年来,我省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535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数字的刷新,记录的是云南地方立法始终前行的脚步。
走过近40年的历程,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始终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始终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始终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开展立法,始终坚持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始终着力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始终突出地方特色进行先试先行,立足省情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在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从探索到规范
建立完善地方法律体系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要积极扶持,大力发展。”1993年,我省出台《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作出了这样的明确要求。回望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云南正解放思想、放开手脚,把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作为富民兴滇的战略措施来抓,省人大常委会适时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了政策措施和法律保障,为全省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
天下大治,起于法治。改革开放的40年,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令人瞩目成就的4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地处祖国西南边疆的云南,也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取得了丰硕成果。
近40年来,云南地方立法工作始终紧跟改革开放步伐,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实施后,云南及时制定了《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保证直接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等重大决策贯彻实施;为推动云南扩大开放,先后制定了《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等;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先后对全省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系统清理;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制定和修改了《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一批民生法规。
“从探索起步到规范立法,通过近40年的努力,云南构建起了较为全面的地方法律体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成有介绍,目前全省行之有效的530余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
今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开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河。国家生态环境部对此次地方立法实践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云南为国家立法探索了经验。
补短板、填空白,日益完备的地方法律体系,不但为云南改革发展提供保障,也为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发挥了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突出地方特色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金秋九月,美丽的格桑花开满雪域高原,迪庆藏族自治州迎来了第9个民族团结进步月,今年的主题是“改革开放40年 民族团结一家亲”。当地藏族导游旺堆带着来自北京的游客参加庆典活动,游客们与当地群众手拉着手齐唱共舞,气氛欢快热烈。旺堆拿起话筒问:“我们都是同一个民族,大家说是哪个民族?”“中华民族!”回答异口同声。
迪庆能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的一面旗帜,其中离不开民族立法发挥的重要作用。多年来,迪庆州制定《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在全国率先出台《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初步形成了具有迪庆特色的民族法规体系,有力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生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检验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但“彰显特色”不是独树一帜、为特而特,而是立足省情、因地制宜。近年来,我省紧扣习近平总书记为云南确定的“三个定位”战略目标,着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作为我国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云南在全国率先制定《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先后出台《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等一批省级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截至今年5月,全省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达207件,数量居全国第一。
立足生态环境保护,云南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目前,九大高原湖泊实现“一湖一条例”,并将在2年内完成新一轮全面修订;突出自然资源和自然遗产保护,先后制定《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等;在全国率先实现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地方立法,把我省国家公园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上升成为法律规范。截至今年6月,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法规有46件、州市级法规有28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111件,已占云南地方立法总量的28%。
助力云南“走出去”“引进来”,我省先后制定《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批准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着力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
新时代新作为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以前有什么法规出台,总感觉离我们很远,没想到现在还能在家门口的立法联系点提意见。”当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李丽卿带着立法项目在社区听取意见时,不少居民感慨:“立法的神秘感一下子打破了。”
去年以来,我省在各地设立了不少基层立法联系点,面向基层开展立法意见建议征集、普法宣传教育等,民意与立法机关之间有了“直通车”。
“立法工作不能‘高高在上’‘死气沉沉’,必须‘接上地气’‘与时俱进’。”田成有说,近年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改革创新不断提速。
“敞开”立法之门,我省不断加强网上征求意见、邀请专家论证等工作,畅通民意表达,广泛凝聚共识;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起草、审议、立法后评估等活动,让人民代表走进立法工作;建立省立法研究会、立法咨询专家库、地方立法研究院,为地方立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
“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是保障立法公平公正、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有益探索。”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曾粤兴认为,在进行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立法时,应邀请各方代表进行专题论证和咨询。
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方面,近年来,我省先后修订了立法条例、立法技术规范、法规立项办法、立法评估办法,出台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工作规范、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等,健全了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保障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创性地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方式,启动了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的“全面体检”,相关评估报告集结成《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实证研究》一书,成为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又一创新成果。
盘点过往的辉煌,是为了明天的起航。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坚定不移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云南新实践的征程中,地方立法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云南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瞿姝宁)